五年来,『不能腐』的制度体系怎样构筑起来?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激发体制机制活力,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强化法规制度保障,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深化“三转”
激发体制机制活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也对全面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落实中央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随之成立。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作出明确安排。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央要求,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5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结案数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数等,均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立足全面
创新监督执纪方式
按照“四种形态”的分类对纪律审查情况进行通报,这是今年以来的新做法。把纪律挺在前面,探索实践“四种形态”,是各级纪委创新监督执纪方式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足于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推动党内监督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
推进派驻监督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
将巡视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赋予巡视制度新的活力。
从探索巡视工作“三个不固定”,到常规巡视的同时又着手开展专项巡视,到开展巡视“回头看”和试点开展“机动式”巡视,再到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中央巡视工作不断在改革创新中向纵深发展,新思路、新打法层出不穷,定位越来越明确,站位越来越高。
以中央巡视带动省级巡视、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和市县巡察工作。
着眼长远
强化法规制度保障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
将改革的成果通过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势固定下来,同时通过法规制度的保障推动改革不断推向前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特征。
明确监督执纪的“尺子”
2016年1月1日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明确遵循。
打造问责的“板子”
2016年7月
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
实现了党内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
构建起系统完备、职责清晰的党内监督体系
2016年10月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对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及相应监督制度进行清晰界定。
用制度回应“谁来监督纪委”之问
2017年1月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明确规定。
巡视条例新修订版发布
2017年7月14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正式发布。
这是2015年8月修订发布的巡视工作条例之后再次修订。
条例修订吸收巡视工作最新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为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指引和保障。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反腐前沿